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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现状扫描及原因分析【开云app官方网站下载】

2023-12-05 01:09:02

本文摘要:刑事申辩的路啊,为什么就越回头就越较宽?与市场经济互为预示的某种程度是民商法律业务的兴旺,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也渐渐下降。

刑事申辩的路啊,为什么就越回头就越较宽?与市场经济互为预示的某种程度是民商法律业务的兴旺,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也渐渐下降。在悲观主义者眼中,这是经济发展所带给的道德沦亡的密切相关;悲观一点看,社会变革的速度减缓,所必须的新陈代谢节奏也必定减缓。如果把它说明为社会变革展开到一定程度从而在解决问题深层次对立中被迫代价的成本,我们也必需否认,这个成本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从将来来看 ... 与市场经济互为预示的某种程度是民商法律业务的兴旺,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也渐渐下降。在悲观主义者眼中,这是经济发展所带给的道德沦亡的密切相关;悲观一点看,社会变革的速度减缓,所必须的新陈代谢节奏也必定减缓。如果把它说明为社会变革展开到一定程度从而在解决问题深层次对立中被迫代价的成本,我们也必需否认,这个成本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从将来来看,这或许只是一个社会的常态。

因为即便在美国这样的现代法治国家的"标本"中,刑事案件某种程度层出不穷,从这个看作,犯罪的此起彼伏并无法解释什么,关键是社会对待犯罪和犯罪人的态度,这才是法治国与人治国在刑事领域的分水岭。而作为这道分水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刑事申辩情况在此凸显特别是在最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法?因为它是"人权确保的大宪章",它某种程度是为了打击犯罪,堪称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事诉讼法?因为它是"活的小宪法",它某种程度是为了司法机关办案便利,堪称要通过程序实现一种看见的正义。

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事申辩?因为只有在刑事申辩过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确实价值和实质精神才需要以求反映。没了辩护律师的协助,弱小的被告人显然就无法对付强劲的国家机器。

无论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要想要确实地从"纸面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对于法律科学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性拒绝就使得被告人必需谋求辩护律师的协助。这就只不过得了一般的困惑发烧自己不吃点药或许可以解决问题,但若患上简单疑难的大病或者生死攸关的重症,我想要每个人都会去医院欲医生就诊,这一方面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推崇。

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被告人权益上的起到和重要性某种程度如此。病人面临的是可怕的病魔,而被告人面临的则是强劲的审理机关。医生用他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协助病人康复,辩护律师则用他的法律科学知识和技能协助被告人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生命、权利和根本性财产。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国家对待刑事申辩的态度指出了这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以及这个共同体为之服务的民众对待生命、权利和人权的态度。在美国,最知名的大律师完全都是做到刑事案子的。

克莱伦斯·丹诺被称作美国历史上最最出色的律师,正是因为他一生为死囚及刑事罪犯申辩将近六十载有,以二十世纪最最出色的"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而闻名,沦为鼓舞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楷模。而在中国,情形则甚有有所不同。与上面提及的刑事案件下降构成独特对照的是,专门从事刑事申辩的律师越来越少。

以北京市为事例,刑事案件年平均办理数量早已上升到严重不足 1 件。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计资料,2000 年北京市有律师 5495 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 4300 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 1990 年的 2.64 件上升到 2000 年的 0.78 件。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申辩的一些硬性规定,法院有时候不会摊派给律师一些登录申辩的案子。但很多律师对待这些案子显然没什么积极性,只是装装样子走走过场之后草草了事,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有这种情况,在全国一些中小城市则更为严重。

在律师圈内,做到得越是顺利的律师越是不不愿做到刑事案子,甚至先前一些以做到刑事申辩有名的律师也开始改向,将焦点移往到民商代理或非诉案件上。据不几乎统计资料,迄今为止全国有 70% 以上的刑事案件没律师插手,总之,更加多的律师将刑事申辩视为畏途,这早已是业内人所共知也毋庸讳言的现状。可是为什么不会这样?Kornstein在《KILL ALL THE LAWYERS?》分析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律师,那是对维多利亚时代阴险的律师形象的憎恨。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人不愿做到刑事申辩,对于这个行当来说,否也意味著一种"要杀掉所有律师"的似乎和征兆?只是,这样一种情境的经常出现是自杀身亡还是他杀?如果是自杀身亡,那么律师为什么不会主动或者被迫自绝于此道呢?如果是他杀,这种外力又是什么呢? 现实层面的原因阐述 在我看来,就现实层面来说,这种现状的经常出现最少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与民商代理和证券发售等一些非诉业务比起,在中国做到刑事申辩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比较较低;其次,中国的司法体制使得坐落于其中的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充分发挥的空间较小;最后,但毕竟最不最重要的,中国的律师做到刑事案子要分担相当大的风险。

再行说道收益和地位,在美国,之所以有那么多杰出的律师在做到刑事申辩,是由于在美国民众的法律价值观中,事关个人轮回和权利的刑事案件相比之下要比那些民事案子更为重要,他们因此也对刑事律师给与更好的敬重,并不愿为此代价更好的报酬。我想要,这其中,荣誉和收益的双重鼓舞是十分最重要的原因。而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一个怪异的逻辑是,或许只有为钱而打的官司才有一点去借钱。而做到这样一些"有一点去借钱"的业务的律师在一般人眼中则具有更高的执着和地位。

不那么严苛地来仔细观察,这里面折射出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对于物质利益和自身生活之间关系的一种观点,同时还有很多其他层次的原因,比如一些可能会转入刑事程序的案件早已在一般的所谓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中通过种种手段被"消灾"了。富人可以意味着在经济层面与法律再次发生关联,而转入刑事程序的一般要么是要载的富人,更好是的"真是有一条,借钱可没多少" 的低收入阶层,更好的是靠一脸的冤相而非大把的钞票来感动律师,这有可能是一种有些偏执的理解,但无法坚称其中说明了的中国当下的现实性成分。而在一些律师显然,除非万不得已,既然可以在这个阶段让腰包鼓起来,忘去和检察官做事来花钱那一点小钱呢? 当然,如果意味着用这些去问"刑事申辩的路啊,为什么就越回头就越较宽",或许有一些极强律师们的器皿了。

事实上,中国还是有很多满腔热血的律师并不把收益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到,像国外一些杰出的大律师一样,他们更加期望在法庭上施展自己的才华去为被告人谋求根本性的权益。惜人所共知的司法现实使得这种点子中激动人心的成分被传输得几近于无,尽管罪刑法定、有罪推断、沉默权、控辩公平、司法独立,互为裁判、程序正义等种种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最近几年被引进国门并冷淡辩论,其中一些还沦为纸面上的制度,但毋庸讳言的是,公检法机关合力办案或者说流水作业以打击犯罪,这依然或贞或隐地不存在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难道还将在非常一段宽时期内占有司法人员司法意识的主流。

这种现状使得律师在法庭上展开刑事申辩时,很难确信与检察机关公平地对付,很难确信法官不会没先见地、不偏不倚地互为裁判。事实上,很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昌一经常出现,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即沦为一种障碍物的象征物。我曾数次在法庭上看见检察官当场指责律师,法官随便训诫律师的荒谬场景,律师唯唯诺诺的窘态让人发笑更让人心酸。

再行再加"为坏人申辩"的"民怨",党委(纪检委、政法委)与政府机关对一些案件的插手和定性,一个小小的辩护律师还能在法庭上充分发挥多大的空间呢?所谓唇枪舌战、力挽狂澜云云更好的是一种故事性的高估和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罢了。除了这些之外,做到刑事律师还有一些较为困难和不实在太推崇的原因,那就是做到刑事申辩的艰辛和风险,比如要和行行色色的、或真为或骗的罪犯做事,连带着家人的精神上都要承负不安和经手人命的极大压力,在核查上则得顶着重重障碍,最后面临小山般的卷宗材料,经常至于挑灯夜战。而为"罪犯"申辩也很难得人心,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叹恨不得把辩护律师"这种没有人性的动物"连带着罪犯一块给灭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实在律师唧唧歪歪的很令人讨厌,甚至视这一群体为被告人的"共犯"甚至"教唆犯",压制手段的反映之一乃是刑法第 306 条的"伪证罪"。

自 97 新的刑法施行以来,因这一条而锒铛入狱的律师已近数百人。近年来对律师执业情况极为注目的陈瑞华教授指出306条早已沦为公检法机关对付"不老实"律师的"杀手锏",律师界回应一条款大自然是困惑深感,以陕西律师张燕领衔,30 名人大代表两次就废止刑法 306 条向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驳回议案,在全国引发广泛注目,这可以说道是代表了颇受这一条款所害的绝大多数律师的心声。会场之外,很多律师从理性的角度回应作出精细的分析,指出诱使证人转变证言不应当分担刑事责任,而且与其他国家的律师监控制度比起,我国刑法中 条的经常出现更进一步激化了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流失,不致助长职业背叛的偏向。4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般也都指出这一条款在法律层面所含对律师的主体性种族歧视,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对付地位,也经常难以避免控告方的情绪化行政处分,律师的长时间工作或者一些严重的违背职业道德的不道德有可能被下降到犯罪层面。

由此可以显现出,收益、地位、荣誉以及适当的风险,使得在中国现阶段的刑事申辩之路,不能是就越回头就越较宽。可是,这些原因又是怎样构成的呢?换言之,在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的背后,还有哪些更加深层次的因素促成这些原因构成,并最后造成中国的刑事申辩经常出现如此的现状呢?接下来,我将从司法改革、法律共同体、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教育等四个方面回应展开分析。背景中的阴影:司法改革是盘棋 司法改革在今日早已沦为风行话语和一门"滥觞",从这一课题的各个方面(还包括司法独立)都可以挖掘出很多的律师问题,仅限于篇幅,我在这里不能就其中的一点,即庭审方式改革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发表议论。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头戏,眼下的"申辩制"改革是在期望在刑事审判中,以触、辩、判的三角模式代替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模式,而辩护律师作为"辩"这一方位的发言人,在改革中特别是在不会受到来自个方面的利益冲击。首先,公安机关过去是掌控司法力量的核心之一,在打击犯罪的线形程序中正处于发起者和联合人的方位,归属于"吃饭"的角色,申辩一方的力量和地位比较公安而言真是微不足道,如今学术界的主流声音却提倡要把公安机关回避出有司法者的行列,所谓"检警一体化"设想的实质是期望象西方国家一样,将警员置放检察官统率之下,这无形中使得公安机关的地位或许叛了一格,企图让曾多次威风八面的司法机关沦落同僚的辖下,却要眼见着"弄巧使诈"的"讼棍"们一跃而为舞台上的主角,这样的司法改革倾向和氛围怎么能不想我们的人民警察恼怒?没有办法一动检察官也推倒罢了,怎么会还离去没法小小的律师?尽管改动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断扩大了辩护律师的不少权利,但这些还只是 "纸上之法"。以公安部在今天中国官僚体制中的显要方位,以公安人员在今天办案过程中的实际权力,不必等到法庭上,辩护律师在插手案件之初就面对很大的艰难和风险,某些场合下由于上面的原因甚至比过去遭遇的敌意更加颇。这种情势和阶段中的辩护律师虽然堪称"人权卫士",只不过比他所要维护的所谓"弱势群体"多的只是一些法律条文的科学知识,实质权力上强劲没法多少。

其次,在法庭上升格为与检察官平起平坐的对付者,这对于眼下中国的辩护律师来说,短期内难道还是一个梦想。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有不同于一般国家的特殊性。设置一种与法院平行甚至在某些方面低于法院的检察机构的传统来自前苏联。

在斯大林时期,维辛斯基兼任总检察长的时代,前苏联的检察机构权重一时间,炙手可热。中国仿前苏联创建一起的检察机构模式,不仅本身具备强劲的审理力,而且还保有着对于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这样一个对整个司法活动具备监督权力的"官方大家宽",或许在某些场合不会做出一些对"民间法律工作者"聆听的姿态,但更加多的时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颐使气指。贺卫方教授感叹"异哉所谓检察官鼓掌问题者",6连鼓掌都成问题,还确信公平?确信对话?至于确实的对付我看就更加不要说道了吧。而且就政治文化传统而言,从很早以前的时代起,中国的官方以及民众之后不习惯于将官与民置放公平的地位之上。

在传统中国,官方观点具备一种无庸置疑的合法性。私人创说道、处士横议总比不上公文官话远比更加有权威。

与此同时,私人利益总是应当遵从以官方为代表的国家以及集体利益。是以很多人指出,"角色公平拒绝的是地位公平,地位的公平各不相同利益的公平。而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被告人代表的是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需要公平吗?"刑事诉讼中之所以无法实行对付制,在贺卫方教授显然,正是由于这样的观点仍具备非常的影响力。

最后,法官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被彰显了较高的希望,"司法独立"的辩论主要是环绕法官进行的。然而自建国以来,我们的法官被灌输的是首先要"忠于党","效忠人民",最后才是 "效忠法律"。

近些年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减缓和知识界的不懈努力,法治的理念也开始渐渐渗透到司法实践中来,大环境拒绝对司法资源和权力的分配新的配对,在观念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下,我们可以觉察到法官开始心态地要与检察官和警员划清界限。不否认这种动向和苗头是不客观和不待人的态度,但是,这却是还只是一种偏向,我们也必需看见在很多法官眼中,辩护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依然是"民"的身份,而且十分有可能是为了保卫国家社会所要压制的"刁民"。法官即使对审理机关的控告意见不以为然,但一般也会在法庭上流露出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看作,这有可能由于官方机构之间的公开发表争吵与君主专制的政治传统格格不入。

如将分歧颂扬天下,让庶民百姓知悉,不会造成官方权威的上升。因此在公、检、法一体的司法格局下,法院若在法庭上显著地反对辩方甚至判检察院胜诉,实质上之后造成了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对付,这种"同室操戈"的情况毫无疑问是党领导下的法、检双方都不不愿看见的。

从这个意义上谈,法官心态或不心态地确保控方而丑化辩方,实质上也是在确保某种还包括自身在内的官方权威。另外,作为断案审判者,法官经常有一种道德上的冲动,只要是犯罪显然早已再次发生了,必定是危害到了受害人和社会,所以受害人和公诉人先天地具备道义上的优势和被同情的情感引力,在众目盼望下为受害人主持公道,让社会完全恢复秩序,对于在"青天"思想熏陶下的中国法官来说,正是职责之所在。至于"防止事好人,使无辜者不不受行政处分"的念头不是没,只是很难占有主要的审判意识。

这必定不会造成法官无法掌控寄居"中立"或者"超然"的立场,他/她不会心态不心态地推倒向控方一旁,要从被指控者身上回答个到底出来,这种情形下出场的辩护律师,在法官眼中很更容易看沦为刁民护卫的另一类刁民,是会获得注目的。由此可见,整个司法改革是一盘棋,律师的地位是其中的一子,它的每一步都会牵涉到其他棋子的南北和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刑事申辩的遇事挣脱不掉整个大背景的制约。

谁之法律共同体? 一个国家的法律事业要发展,造就这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概念这几年流行起来,其原因正是人们还包括法学家在内开始渐渐认识到,法治不是朝夕之间的事业,也不是哪一个人甚至哪一个职业群体的希望的就可以独力已完成的。从历史上看,各国的法治都经历了一个繁琐和艰难的过程,何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传统极为缺少而人治流行的国家。

只靠学者写出几篇美文,或者只靠法官折断几桩疑案,于中国法治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步伐而言,自无法说道无颇效果,然而注定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这个事业必需必须所有民众的集体关心,其中以法律或法学为业者堪称责无旁贷。

人们之所以把所有专门从事法律实践中和法学研究的职业群体称作"法律共同体",某种程度是为了创立一个新名词,而是要在法律的名义下将涉及行业汇聚一起,籍这一概念传送出有盼望各法律职业者之间需要齐心戮力、团结一致以进的较好心愿。这样一种心愿之所以有可能,如托克维尔所言,"他们完全相同的思想和思维方法使他们在思想上互相连结一起。"因此,我在这里所说的法律共同体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等所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行业。

在关于法律共同体的经典分析中,除了托克维尔以外,韦伯曾多次从培育方式的角度,帕森斯曾多次从职业性质的角度,昂格尔曾多次从自治权性的角度分别不作过很多精彩而极富灵感的阐述。我在这里想要侧重提到法律共同体的内部构成问题。这里的内部构成,不是说道律师协会,或者法官协会,而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之间的关系。"法律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日本知名较为法学家大木雅夫指出是法律秩序的最重要创造者,他将"法律家"看做是对德国较为法学家茨威格特所明确提出的"法律样式"的五个客观性包含要素之外一个主观性要素,他这里的"法律家"或者"法律艺术家",就是我所说的"法律共同体"。

大木雅夫教授在分析在各个法系甚至各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的时,找到居住于共同体中心的职业是不一样的。同归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法学教授的对法秩序的构成和说明具有最重要的影响力,大学教授的方位举足轻重;而在法国,律师的地位则远高于教授或者法官,因为最出色的《法国民法典》的四位起草者无一例外的都曾多次长年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大木雅夫教授尤其警告我们留意,法国法律史上的知名法律家完全都是律师。英美法系由的情形又有些有所不同,在英国,居住于法律共同体中心方位的是法官,但我们告诉,英国使用法曹一元制,法官主要就是指有实际经验的杰出的出庭律师中甄选,根据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和展现出的出色将其任命为各个级别的法官;在美国,律师职业本身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最重要地位,而且虽然不是法官唯一的但的确是最重要的甄选来源之一,检察官实质上是政府的律师,在法院民事、刑事案件方面,与普通律师并没什么显然的有所不同。

从各国的情况可以显现出,对于现代法治国家来说,律师要么在法律共同体中占有着中心方位,要么与法官、检察官或学者之间具有血缘上的亲近的关系。当然,也有一个值得注意,那就是曾多次作为我们自学榜样的前苏联。在那里,"律师的地位堪称凄惨之至,……俄国历史上,律师职业的形象根本就是衰退晦暗的,果戈里曾评价说道,‘他们的生活是充满著污垢的、低贱的。

’屠格涅夫也评价道,‘他们都是一些名门怀疑的和低贱的人,无论在道义上或学识上都名声不欠佳,有时是被和平的农民,偶尔还有原本的农奴。’ "沙皇时代对律师的敌意在苏联时期被承继下来甚至缩放了,因为这里面还不存在着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允许这个作为私的权利和利益维护者的职业不存在?"前苏联时代的律师具有独有的律师职业道德,即在委托人自行向律师不作了无罪无罪之后,律师无法在审判中对这一事实维持克制,如果委托人回应驳回,律师可以拒绝接受为其申辩。在前苏联的法律价值观中,律师有义务与法官和检察官联合找到客观现实、在强化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相互合作。在社会上,对律师的地位评价都不低,比如 "法官禁令与律师互相问候","律师的最后辩论时间受到掌控","一般人不坚信通过律师的希望能转变被告人的命运","在被调查的警员中,过半数以上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不必须律师"等等,这些就是在苏联的法律共同体中"倍受轻视"而又必需被"严格管理"的律师形象。

只不过,说道前苏联就是说我们自己。只要想到当下的中国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处遇,就不会明白我们为什么一直被其他国家的较为法学家划归到"社会主义法系"之中去,而且大多时候他们指出谈论了前苏联就不必须再说中国了。

作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一揽子"的教师和蓝本,前苏联对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各个方面具有极为深刻印象和将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今天学学德日或者学学英美就可以只能挥去的,它某种程度反映在法律共同体的建构和构成中。中国律师特别是在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只不过也就体现了其在整个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他们即使不是正处于这个圈子的边缘和底层,也劣没法多少。律师既不是法庭上的关键人物,也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必需品,与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也没什么血缘关系。

在国家司法的律考制度尽管使得律师的整体水平低于法官和检察官,也同时有利于三者之间在名门和身份上的认同感。尽管强世功博士曾多次满怀激情地写了《法律共同体宣言》,在他假想的宣言中律师或许还有很最重要的方位,但是我们在现实中更加多时候是看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某某问题的牵头解释》之类的"宣言",公、检、法依然是最有权威也最亲近的共同体核心成员。

当然,这几年大学教授也活跃一起,沦为三家之外另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法院和检察院争相聘用学者正式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一些高校的各种名头的所和中心也开始争相聘用实践中部门的官员来做到顾问。各种研讨会经常有法官、检察官和学者联合参加。我并非实在这样很差,恰恰相反,我指出这是一种学术界和实务界超越"不相往来"的陋习而开始良性对话的好兆头。我只是实在在这样的活动和机构中,律师的身影过于较少了,有时甚至完全不知。

这是未尝可悲伤的事情,其中律师界本身的过于大力也有责任,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指出把业务作好、钱赚足就行了,管那么多做到什么?只不过,固然是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但地位同时也是必须谋求的,忽略了对于希望建构合理的法律共同体负起的责任,也终将使得自身在共同体中的方位渐渐没落,使得律师界的长远利益损毁,也使得律师界最后有可能在热火朝天的司法改革中沦为默默无言的"他者"。眼下律师界的有识之士早已注目到了这一点,我所告诉的国内一些杰出的律所早已开始行动,比如德恒所就在北大、清华和社科院等数家高校和研究机构资助积极开展各种学术论坛,君合所在一些高校设置奖学金等,这既是一种报酬社会、前进学术兴旺的展现出,也表明出有一种与学术界合作以联手共进的大气。我实在应当有更加多的律所展现出出有这样的公关意识,而且应当希望想要办法把这种良性的合作扩展到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中去。

只不过,再说得好听点,与其最后在敌视的目光中迫得去偷偷摸摸地"打关系",不来在一开始就谋求在法律共同体中建构一种相互尊重和彼此尊重的气氛呢? 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众法律观 在中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为佛家语,佛教称之为熟悉戒律,能够向人讲解者为"律师"。"能否佛法所不作,善能讲解,是名律师。""律师"一词也用作道家修行者的品号。

"道家修行者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当然,佛家和道家所讲的律师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律师概念几乎有所不同。

但法律意义上的律师确实是从此衍生而来,指熟悉法律、擅于讲解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获取法律协助的专业人员。中国古代春秋时期虽然没构成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却不存在着诉讼。适应环境诉讼之拒绝,在民间之后经常出现了私下为当事人鸣不平、写出诉状、出谋划策的人,这种人被老百姓称作"讼师"。

至封建制度时期,代理、律学博士和代书讼师渐渐发展一起,其中代书讼师有"刀笔吏"和"刀笔邪神"之称之为,一方面体现了部分讼师蓄意挑讼架词从中渔利,而被民间嘲讽和指责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官衙对某些有正义感且文字水平低的讼师的恐惧心理。因为有些讼师的状词具备要胁官衙的起到,令其官衙十分恼怒。在唐、清、清,讼师这个行业受到官府的严苛管制。总的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讼师不一定都熟知法律科学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来保持生计,这种性质要求了从业者素质参差不一,且社会地位低落,加之活动没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所以很多讼师敲诈勒索,坑害当事人,被老百姓称作"讼棍"。

对这种以"吃官司饭"捞钱的讼师,社会民众既鄙视鄙夷但又无可奈何。历史发展到今天,很多百姓对律师的态度有可能还是又爱人又怨。当必须急迫协助而又无法从 "国家"那里获得时,他们把律师盼望成一种正义的化身;当看见律师靠打官司特别是在有时靠"老大坏人说出"去赚到"昧心钱"时,他们又怨的咬牙切齿。

田文昌律师回应不作过精巧的总结,律师为坏人申辩——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讨好——碍手碍脚;律师申辩无效果——当事人反感;律师给法官过节——生锈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告诉骗钱。当人们不失望律师收费时,指出律师的本事就是就是乘人之危,骗取钱财;当人们看见律师为"坏人"申辩还振振有词时,则不会说道,"这个人的怜悯让狗给不吃了";当人们必须律师的时候,律师被看做无所不能,既可以伸冤杀掉,又可以起死回生。在刑事申辩中,民众对于犯罪人的观点往往不会顺延到辩护人身上去。长期以来在老百姓心中,一个人日后被指控犯罪,就被指出是事实上的罪犯,其社会与法律地位与罪犯异于,而人们对犯罪的鄙视多达对罪犯或嫌疑人的人权待遇之注目,大自然才对指出"要确保罪犯人权"的辩护者是助纣为虐。

普通民众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早已沦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直接影响着律师的办案,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些不切实际的心愿落空时,他们往往不会迁怒于律师,指出其办案不力,甚至要取回律师费,这样的心态让刑事申辩的钱赚十分不更容易;而当"民怨"车站到被害人一旁的时候,律师则必须顶着极大的心理压力,这钱赚某种程度难过。作为一种职业,无论它的伦理道德和理想怎样,如果它作为经商手段的功能被整天摆放到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围逼之下,那么这种功能将连带着职业本身逐步渐趋衰退。法学教育:阴暗的定位与难脱的责任 在对律师的培育上,一言以蔽之,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顺利的。

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培育的目标,二是培育的模式,三是培育的内容。首先,与国外的法学院比起,中国的法学院广泛缺少清晰的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院以培育律师为己任,德国的法学院培育出有了众多拥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英国的法学院则致力于一种绅士的培育,不传授明确的实定法甚至学说,而是要培育"具备作为杰出法律家理应的思维和行动之能力的人"。

中国的法学院则很少对学生将来的职业自由选择有一个明白的导向。很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平日的自学里并没一个具体的目标,在毕业的时候多半视低收入的形势和机会随便地踏上了或律师或法官或学术研究的道路,使得由此而律师者往往缺少对职业自身的心理准备和科学知识打算以及尤为重要的对律师行业的热衷。其次,培养目标的缺少造成培育模式的恐慌。正如Gravells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是展开学术理论性的法学教育,还是展开从业性的法律培训?"这是各个国家的法学院都必需面对的自由选择。

美国的法学院实施以学士为入学基础的职业教育,全美计 余所法律院校中,读JD的学生人数,较少则数百人,多则千余名,毕业后多数做到律师,接着读LLM和PHD做到研究的学生很少。英国则恰好相反,大学法学院教育只是奠定人文基础,至于律师的职业培训必须在律师学院中已完成。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法律)学位中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位等。法学教育机构则有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专门的政法类院校,再加之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一些地方还经常出现了律师学院等,感叹数轨分段,而且互相交叠。

在以第一学位为基础进而研读法律上,法律硕士和第二学位究竟有什么区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以及法学学士在低收入上又有什么区别?法学博士去做到实务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想要做到律师和想要做研究应当各自自由选择什么样的学位和学制才算理想?总之,究竟什么机构的什么学位负责管理培育什么样的人才,到现在还是较为模糊不清。最后,与模糊不清的目标和模式互为预示的,是教学内容的不科学。

如果要在法学教育中增大职业培训的力度,那么虽不至于象英国的律师学院一样,几乎请求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教学,但最少应当有针对性地请求一些实务界的人士来讲授还包括申辩法术在内的法律技能,比之由显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教授来传授有可能更加妥帖。而且若迫得有责任心的教授去全职以快速增长教学经验,那么又无法专心学术和课堂,不致两败俱伤。

但现在各大学中专门进职业技能课并请求专业人士介绍的还很少。充满著这种职业技能不说道,即使从基础的理论上来培育法律人,现在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也多半无法让人失望。民国时期的知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曾对法律的基本科目班车了一个单子,其中还包括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论理学、历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人类学。在他显然,如果在自学法律之前没自学这些基本科目,那么"一定理所当然研究种种关于以上各课所再次发生的法律问题,理所当然在现代做到一个完备的法律学生"。

坚信这张单子和这番话不会让很多学校的课程设置者汗颜。以我所在的北大法学院为事例,以上课程醉心很少,即便有所讲授,也非是专门的课程。好在学校里各系之间可以言和选修课,涂了综合性大学的光,还可以多少解决问题一点问题。

但全国这么多法学院,并非每一所的身旁都能寻找教学的资源,那么如果按照孙先生的标准,我们中没多少人是一个完备的法律学生,将来也很难是一个完备和杰出的律师了,可这个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这里特别是在要提及一点,就是现在社会上对律师评价不低,诚然有我前面所说的各种制度和观念上的理由,但律师否也应当经常自省——我们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是不是问题呢?在国外,律师的优劣,国家的安全性影响相当大,欧美各国的政治家大半是名门于律师的,所以他们办理法律教育者,对于法律伦理学一课极为推崇。在中国,律师现在还没这样的政治地位,但无法因此就放松了这个拒绝,无论是于现在的明确的当事人,还是将来的有可能的社会整体,律师的伦理道德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无庸讳言,眼下的情况却并不悲观。

充满著个人的因素,这里的责任难道也有大学教育一份,即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伦理的推崇程度过于。孙晓楼先生早已认为,"法律伦理学一课,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运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理应的态度。特别是在是于继续执行律务时,使他科学知识、技能、品性方面都有非常的打算,清了自身对于法院的责任,如何拒绝接受案件。

如何应付当事人,如何竭力保障人权,如何拒绝接受报酬。诸如此类,都是命令和训练律师在社会服务的时候,于自身对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所不能挥刀的道德。诚然我们读书了法律,不是期望个个向继续执行律师的路上回头的。不过继续执行律务,却是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对社会最重要服务之一。

"孙晓楼先生之所以重视法律伦理的教育,是因为他看见在民国的时候,"大部分的新律师,好的有道德的宜不能说道没;然而拿张律师证书,利用人民缺乏法律科学知识去四处诈骗愚弄乡迂的觉得也不少。这样的律师利己损人,甚或无辜人类的生命,哪里讲获得保障人权呢。"难得的是他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家,并没推给自身的责任,在他显然,像这种没有道德的律师,社会上当然较少一个好一个。

"但律师界有这许多败类,法律学校实负起其责,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律学校专重在法律习的灌输,而忘记道德的训育。""我不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一定可以沦为一个有道德的律师;我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最少可以使学生告诉他们将来做到律师时对于社会所负的愿景,不致盲人瞎马,去害人了,还敌自己。" 我在这里大段地谓之孙先生的话,并非为了懒散。而是想要让读者诸君明白,这法律伦理一课的教育,觉得是最重要之近于。

六十年前的教导和规劝,在今天并没过时,反而因为随着法治国家的逐步创建,对律师和办教育者的提防起到更加大。几十年前兵荒马乱时的律师界和教育界另有这样的心态,如果我们于今日反而做到得更差,那可真是辜负先人了。余论:一点感叹 1978 年 1 月 22 日《朝日新闻》在特派员电讯中报导为题"美国律师社会的到来",刻画了美国人从出生于到丧生与律师之间的密切关系,引发了东方世界的推崇。中国的律师社会何时不会到来?难道我们首先得解决问题没有人不愿去不作辩护律师的现状。

不然,律师界若失去了对于民众最重要利益的最后一道维护手段,那么即使民商代理和非诉业务再行繁盛,也只是一种欺诈的兴旺。因为这个行业最后有可能将几乎沦为"一种大公司的附庸而忽视了利用自己的权力维护大众的义务",这也就意味著律师将失去其独立国家不存在的品格。

不管怎样,如果一个社会果真要"杀掉所有的律师",那就意味著丧失了"申辩"这件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差礼物,我们最后也不能去宗教里谋求上帝的协助了。可是如何挣脱这种至此经常出现困境?从上文的分析可以显现出,这种解决问题最少必须向四个方面希望: 一是利用控辩制改革的契机,极力将控辩公平、法官中立的思路秉持到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这种希望更好的要依赖自上而下的力量; 二是在法律共同体的建构中,谋求律师的一席之地,律师界要多讲话,多参予,某种程度仅限于在《中国律师》这样的自家刊物上活跃,要利用各种机会与其他共同体成员对话、合作、交流,对于这种希望,律师界应当有充足的心态; 三是民众对于律师的观念和观点如何改变,这当然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分解问题,无法依赖某一群体独立国家已完成,但律师界在执业中对行业道德和诚信的至诚和自律,最少是一种谋求转变的姿态; 四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切换,要侧重对实务人才的培育,特别是在是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育,这将是高校和律师界的共同任务。

在诸多问题并未获得显然解决问题之前,刑事申辩之路绝不能忽然间就变为通途。律师是司法系统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最重要元素,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堪称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也于是以因为如此,它与这个系统整体和系统中的其他因素息息相关,不有可能独自一人生长:看上去或许是单个问题,实质上依赖整个司法和社会大环境的提高。当前司法改革的进程较慢而且艰苦,其背后有深刻印象的政治、经济和传统文化等诸多原因,毕竟一日之功。而法律共同体的建构、民众法律意识的变革以及法学教育模式的切换也都不是朝夕之间之后可已完成的事业。本文之所以没在文章最后得出更好的所谓"建议"和"对策",正是这个原因。

企图所求所有的科学知识,用几篇文章的规划就能有效地指导和转变刑事申辩的现状,那是唯理主义的谬妄。一切都必须时间来促使,这之中,或许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在前进途中,不管面临有可能经常出现的多少艰难和挫折,都不懈地、默默地希望。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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